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政策

行业政策

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企业指引
发布日期:2016-02-29   浏览次数:

一、 实施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的目的

   为 全面深化检验检疫通关改革,进一步推动大通关建设,积极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以信息化创新为手段,优化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在直属局范围内实施“通报、通检、 通放”,简称“三通”。在直属局间实施“出口直放”,“进口直通”,简称“两直”。从而在受理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监管、签证放行等业务全流程环节实现 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

二、 相关概念

   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是指通过优化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以通报、通检、通放为基础,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出口直放,进口直通。

   通报:企业可自主选择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手续,报检时须提交所需报检随附资料。

   通检:在属地化监管的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的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通放: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企业可以选择区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相关单证、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出口直放: 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口岸除必要的风险监控措施之外,一般不再查验。

   进口直通:企业可以选择在口岸或目的地报检,货物直接运至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 广东局辖区内“三通”注意事项

   广东检验检疫局在辖区内开展“通报”、“通检”、“通放”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工作,信用等级B级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办理报检审单、领取证单、通关放行等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企业申报时根据需要勾选增加一体化标记、异地申领证单标记,填写报关地海关代码等信息,并向进出口货物的施检机构发送报检电子数据,自主选择受理报检机构。

检验检疫监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实行必要的查验和检疫处理措施后予以放行,货物直接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允 许原集装箱装载的符合要求的货物在口岸实施外箱体检疫处理后,直接运至目的地在具备条件的厂库实施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符合要求的出口货物在施检地检验检 疫合格通关放行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一般不查验。

申领单证:企业可自主选择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符合规定的检验检疫证单。异地申领证单的,应在报检单中填写证单申领机构,勾选“异地申领标志”。

四、直属局间“两直”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文件精神,将广东、深圳、珠海、广西、海南、福建、厦门等7个直属局组成泛珠三角地区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板块,“两直”可在泛珠三角地区各直属局之间实施。

检验检疫信用B级及以上的企业进口或出口符合要求的货物,可以自主选择实施进口直通或出口直放。

出口直放:企业选择出口直放的,应在报检时注明报关关区及勾选“一体化”标识。对符合要求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通关单,并将报检数据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可直接在出境口岸报关出口,无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二次申报。

进口直通:企业选择进口直通、在目的地报检的,报检时“报检类别”选择“一般报检”,“目的机构”选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注明报关关区及勾选“一体化”标识。

对符合要求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将报检数据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将转单号码告知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转单号码调取报检数据,办理货物验放手续。货物运至目的地后,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五、违规处理

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其进出口的货物1年内不再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

   (一)擅自损毁进出口货物封识、调换货物、改换包装的;

   (二)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索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

13539991259

在线客服:

客服1

客服2

客服3

微信:

微信.jpg